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8-07T18:30:12

中国心胸血管麻醉学会章程


(2015年3月获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心胸血管麻醉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Cardiothoracic and Vascular Anesthesiology,英文简称:CSCTVA。

第二条 中国心胸血管麻醉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由全国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组织广大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科研、教育、交流等学术活动。崇尚医学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规范化临床路径的普及与推广,为全体会员和相关领域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政府部门制订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规范化临床路径、各项指南和质控标准;为我国心胸血管外科和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医学科学技术项目论证和评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评审、技术标准编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

(二)开展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临床、研究活动;促进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教育,开展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加强国内外相关学会和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按照规定,推广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

(四)为会员和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向政府反映会员和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规定编辑出版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等;建设专业学术交流和健康教育网站等;

(六)根据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医学科技发展状况,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的科研活动和成果转让等科技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设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单位会员三类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

1、从事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的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心胸血管麻醉及相关领域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医学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资深会员由本会相关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聘任;

(五)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

1、普通会员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资深会员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尚有以下权利:

(一)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二)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相关学术期刊和论文汇编;

(三)免交会员费。

3、单位会员

(一)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二)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为发展本学会事业自愿捐赠;

(七)资深会员应参与由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利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员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中国心胸血管麻醉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本会的专科分会和作为本会会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心胸血管麻醉学会民主协商推荐全国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